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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 孫國勛博士

氣候變遷

 

 

開南大學副教授 孫國勛博士

環保署認證環境教育人員

第三屆國家環境教育獎個人組得獎人

 

在聖經中,諾亞因為得知地球將有無法抗拒及避免之大型洪水之災難,因此建造了「諾亞方舟」,利用事先之計畫作為保全了人類及各種生物的一線生機,進而使人類及自然界之多種生物得以延續與發展。可見氣候變異一直以來均被視為對於人類之生存與延續影響重大,而如何事先預知與因應則是人類的一大挑戰。

氣候(Climate)係指大氣中溫度,濕度,氣壓,風力,降水量,大氣粒子數及眾多其他氣象要素在很長時期及特定區域內的統計數據。而天氣(Weather)指這些氣象要素在近兩周內的實際狀態。氣候變遷(Climate Change)是指氣候在一段長期時間內的變化,此處之一段時間也可能是指數十年至數億年不等,波動範圍可以是區域性或全球性的。氣候變遷在早期考量的因素包括太陽輻射、洋流及地表狀態、大氣環流等因素,而近年來則專注於人類活動所產生的影響,而其中,全球暖化問題成為最受關注的核心。全球暖化被視為因為大氣中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的含量增加而導致地球平均溫度上升的現象,將導致的全球氣候之特殊變化,進而產生極端氣候及農產量變化、冰河撤退、河流流量改變、物種消失及疾病肆虐等現象,進而對於人類之未來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人類在警覺人類本身對於氣候變遷的影響後,最初提出的因應方式是「減緩(Mitigation)」對策,亦即降低人類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試圖降低人類對氣候變遷的成因。在台灣地區,已普遍為人所熟知之「節能減碳」即為減緩對策之最佳代表作為。而近年來則有相關提議認為,即使人類正在進行降低對氣候變遷成因之作為,但仍不足以於短期內改變及扭轉氣候變遷之趨勢及其將對於人類所產生之影響。因此,人類除了需要持續執行「減緩」對策之作為外,亦須對於未來氣候變遷所形成之衝擊結果進行因應。於是,應運而生之「調適(Adaptation)」對策就成為現今之重要議題。

「減緩」對策係針對人類造成對氣候變遷的成因進行處理,而「調適」對策係對於未來氣候變遷所形成之衝擊結果進行因應處理,並非減緩的替代方案,二者處理之面向並不相同,無法互相取代,但須共同並進,相輔相成,方能更有成效。其關聯性如圖一所示。因為「調適」對策對國人而言較不熟悉,所以觀念之推廣更為重要。

「調適策略」係以預定的情境或即時的狀態進行策略規劃(strategy planning),再進一步擬訂採行措施(acting practice)。以預設的調適策略與措施針對實際發生的狀況進行因應,預設之情境需多元而周延,並針對在地之特性進行模擬,因此如果在充分討論及重視專家意見之周延分析下,應有可能得到較為符合在地需要之對應成效,也比較能夠在廣大地區之間與目前世代與未來世代的需求平衡上得到雙贏結果,進而達到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之目標。因此,正確的調適策略應當提供預設情境更為完整的架構與調適做法,如此在策略規劃上可有較佳的連結與合作,各項採行措施之間亦可有較適切的協調與互動。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簡稱UNFCCC, 1992)提出,所有締約國應該將適應氣候變遷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環境政策與行動中。我國行政院因應此一國際趨勢及顧及國內之需要,也在101年6月25日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顯示氣候變遷已經為本國重視之議題,而調適則已經納入國家之因應政策中。

 

下圖一 全球氣候變遷與調適與減緩對策之關聯性

目前我國之總體調適策略共有落實國土規劃與管理、加強防災與避災之自然/社會/經濟體系之能力、推動流域綜合治理、優先處理氣候變遷之高風險地區、提升都會地區之調適防護能力等五大項,並辨識了須進行調適處理之八大領域,分別為災害、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使用、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及生物多樣性及健康領域,分別進行衝擊程度及脆弱度之評估,以制訂之行動計畫。

行政院103年5月22日更依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於整合了各部會之討論成果後,綜整成為「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執行期間為五年期,共列出445項之行動計畫,其中並篩選出71項優先行動計畫。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也在政府之支持下陸續制訂氣候變遷調適計畫,並逐步推廣至制訂鄉鎮市層級之氣候變遷調適計畫。目前有些具有前瞻性之大型之企業,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及友達光電等,亦已制訂企業體層級之氣候變遷調適計畫,以因應未來企業營運之需要。因此,此一計畫做為將成為各級政府及企業未來發展中的重要策略作為,並成為因應未來氣候變遷所帶來衝擊之重要依據。

UNFCCC是聯合國大會於1992年5月決議通過,並於1994年3月21日開始生效。本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因而衍生出UNFCCC設定的重要最終目標之一,就是「以工業革命之前的時期為基準,將全球氣溫上升的幅度控制在攝氏2度以內」。UNFCCC之締約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開一次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簡稱COP)以評估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協調各國之執行方式。其中最廣為人知的,應屬1997年於日本京都召開的第3屆締約國大會中,提出了【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是制定了對於41個工業先進國家自2005年至2012年應進行之溫室氣體減量要求進行的設定,京都議定書於90天後的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然而當時全世界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美國雖然是參與國之一,也曾象徵性的簽署該條約,但美國國會並未通過該條約,也使得京都議定書的實際落實遇到了相當的困難。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亞峇里島召開的COP 13會議,通過了【峇里島路線圖】(Bali Road Map)的規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開的COP 15將誕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議定書】,以取代2015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2009年12月於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COP 15會議,雖然因為參加國家達百位領袖參與領袖參與而受到全球矚目,然而卻是全球氣候變遷議題討論成果令人沮喪的最低點,會議成果被視為幾乎乏善可陳。為此,於2012年12月8日在卡達召開的第18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將本應於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被同意延長至2020年。至於2020年之後的全球氣候變遷議題上,已經急需一個新的協議以取代【京都議定書】,成為具有全球性法律約束力之協議。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簡稱UNFCCC)的第21屆締約國大會(21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簡稱COP21)於去(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於法國巴黎召開,集合了195國匯聚一堂,並於13日共同簽訂了歷史性的巴黎協定,成為氣候變遷史上一件破天荒的大事。

COP21在此一歷史重要之關鍵點上,受到眾所矚目是必然的。因此,本次會議簽署的【巴黎氣候協議】(Paris Agreement)在歷經14天馬拉松會議,於2015年12月12日晚間7點半(台北時間13日凌晨2點半)敲下通過之槌,當然是震驚天下的。此一協議是否能夠成為人類對於氣候變遷因應策略的新起點?將是後續觀察的重點,也將對人類未來產生重要影響。

我們生活在地球上,氣候變遷所帶來之衝擊無可避免,雖然目前廣為推動之「減緩」對策與作為已積極執行中,但「調適」對策與作為之規劃與落實也已經刻不容緩。建立正確的觀念,並進而推動周圍之群眾了解及實行「調適」相關之對策與作為,以便於氣候變遷之衝擊中,使負面之影響降低,並取得可持續生存發展之機會,是未來大家所希望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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