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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歐、日國家步道系統探討

美、歐、日國家步道系統探討

各國為便於國家步道系統的政策推行、經營管理上及行銷推廣等的順利進行考量,而各自針對其國家步道的環境特性及人文史蹟資源之不同,而有不同的步道系統考量,並依照步道系統的不同,而研擬出該步道的規劃發展方向,以下系參考「國家步道系統設計規範」對實際國外案例進行說明。

(一)美國國家步道系統
美國自從「國家步道系統法案」公告推行以來,以長時間的建立其政策制度,其將國家步道依照使用機能、步道長度等,分為四大類型,而其中對於史蹟古道上的設立原則及要求,更有多項申請上的條件限制。

1.美國國家步道法案推動背景


為因應民眾對戶外休閒活動快速提高的需求與日俱增,美國國會於1968年通過『國家步道系統法案-National Trails Systems Act』,以可提供「保護」、「休憩」、「公共通行」、「娛樂」、及「感知」等活動之步道規劃與設計,塑造國家優良戶外活動空間。
該法案對於步道的設置路線,以鄰近都市地區為首選原則,其次則為經過風景優美或具歷史意義之開闊地區。催生此法案之成立為分別在美國東西岸的兩條著名步道,Appalachian National Scenic Trail及Pacific Crest National Scenic Trail,經由此兩條步道之實際設置標準及設計規範之檢討,建立了第一套全國統一標準的相關步道規範,用以評估步道之休憩、景觀及歷史價值等級及管理辦法。直至今日,通過此法案之審查標準而設置之國家級步道已達19條。

2.四大系統


(1)休閒步道(recreational trails)
都市近郊地區,能提供多樣性的戶外遊憩活動者。
(2)景觀步道(scenic trails)
各遊憩據點延伸或串聯性步道,目的在於開發或增加各遊憩點的潛力。其起訖點及路線通常經過各遊憩據點最重要之景觀、歷史、自然、文化地區,而其設計則以能充分體驗上述地區之精華為重點。
(3)史蹟古道(historical trails)
指步道本身即具有歷史意義或遊憩價值,需加以保存及管理者。新設置之步道系統除須與其串聯外,並儘可能鄰近或利用古道。但遇較脆弱或困難之路段需加以保護時,則應繞道新闢步道,但以利用國有地為首要原則。
(4)連結步道(connecting or side trails)
在上述三大類步道中,為使形成全國步道網路能串聯形成整體之大系統,設置部分路段以串接。設置方式可以循最短路徑設置或沿既有道路側設置等方式。
上述四大分類,分別對於各類型的步道長度,有著基本原則上的定義與要求,其中僅景觀步道有限制其長度,應至少在100英哩(約167公里)以上,而其餘步道雖然無特定之長度限制,但仍希望其總長度亦能在100英哩以上。
例如美國Appalachian scenic trail全長約2,200英哩,穿越14州及十數個國家公園,為美國最早且最負盛名之國家級景觀步道。

3.國家步道系統申請

(1)國家步道系統修訂申請書應具備以下之幾項要件:
■新設置或修訂步道系統之必要性、意義及主要目的。
■此步道系統之設置價值與定位。
■與既有步道系統之整合方式與計畫。
■需具備如國家農業局的核准證明、步道經過之各州州政府的同意證明,及其他相關之公私部門團體的意見彙整等。

(2)計畫可行性研究
當國會初步通過「國家步道系統修訂申請」時,內政部秘書處 (Secretary of the Inerior)則進行可行性研究,從「實質面」及「財務面」的角度檢討修訂計畫,此研究必須要在初步通過申請三年內提出,內容應具備以下十項主要資訊,但可視狀況酌予增減:
■步道區位的各種比例地圖及註記。
■經古蹟評鑑委員會或國家公園委員會評定具有歷史意義或景觀價值之證明(此條件為核准修訂申請之重要條件)
■該步道通過地區之土地權屬狀態,末來發展狀況,及接鄰該步道的土地使用概況說明。
■相關費用預估,包括土地徵收路段之成本概算、植栽加強路段之成本概算。
■涉及單位建議,包含未來的管轄單位、取得土地過程中可能接洽的公私部門名單。
■鄰近同質性據點或該步道既有路段的相關統計資料,如遊客量、尖峰月份、特殊節日或活動的遊客量、若該土地作為其他使用的經濟及社會效率、可能提供及附加帶來的就業機會與收益、維護該步道順暢使用所需之年度預算等。
■對特殊環境保護區或古蹟保護區可能帶來的環境衝擊,相對於引入休憩活動所帶來的社會效益與經費挹注,兩者間的評估比較。

4.國家級古道申請標準
為達到國家級古道的標準,申請成為國家級古道應完全符合以下需求:
(1)應有明確的設置目的,而此目的應能彰顯特定之歷史古蹟的重要性。
(2)上述所謂歷史古蹟的重要性應能符合美國國家級之認定標準,在美國歷史上具重要之地位,如商業貿易、探險踏勘、移民與定居、軍事戰役等。
(3)此古道之路徑設置並非一定要有可供依據之路線,可提出計畫之新設路線,惟新設路線需具備合理之設置可能性及能彰顯特定歷史古蹟的重要性。
(4)古道路徑之選定應儘量依循既有路徑,然而在通過有其他更重要的發展潛力或不易取得路段時,可改變其既有路徑或繞道而行。
(5)若連接至古道的其他路徑或繞道後的支線有更佳之遊戲體驗機會,則應在地圖上明確標註,並說明其優點。
(6)國家級古道之規劃與設置應有強大之潛力在未來能提供休閒遊憩或古蹟巡禮的機會,且上述之機會應著重於步道本身所能提供的體驗,而非所經過據點或其他歷史步道支線。
(7)若古道未來能提供潛力在休閒遊憩部分大於古蹟巡禮的機會,則此步道不應歸納於古道系統,而應尋求其他分類系統。

5.國家步道諮議委員會
內政部秘書處(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負責國家步道系統修訂計畫,並需要在國會通過新設步道法案之六日內成立「諮議委員會」,負責審核規劃該步道。諮議委員會之有效期限為10年,提供內政部秘書處相關該步道的各項建議,如路權選定、步道剖面設計、維護管理辦法、人事行政等等。諮議委員會的組織成員不能超過35人,屬榮譽職,兩年一任,由內政部秘書處負責招集,其成員可來自以下之領域:
(1)步道所經之各類聯邦土地管轄單位的負責首長。
(2)步道所經之各州政府代表。
(3)來自民間機構或私人土地擁有者的代表,需認為步道法案有助於其發展,並經內政部秘書處同意方可。
(4)主任委員由內政部秘書處指派。



(二)歐洲步道系統


歐洲各國以往的步道建置多為在以國家為單位各自發展,其中以西歐及南歐一帶發展較為健全,以奧地利、法國、德國、英國及瑞士為代表。至二十世紀後期,步行(Walking)於歐洲地區越來越流行,因此各國步道的連結及國際性組織相繼產生。至今,規劃歐洲大陸徒步旅行時,可容易的獲得相關資訊及服務。

1.歐洲步道組織-歐洲漫步者協會(EURPOEAN RAMBLERS ASSOCIATION)
歐洲漫步者協會(簡稱ERA)於1969年設立於德國,為整合歐洲各國之步行團體的國際性組織,提供步行者一個歐洲步行窗口,並促進友好關係(此為其活動特徵),使步行者易於進入整個歐洲。其成立目的及主要任務:
(1)促進健行及爬山活動並同時保護環境。
(2)創造及維護橫越歐洲各國之步道路網系統(E-path),統整歐洲國家間步道之整體資訊。
(3)保護及發展歐洲的文化遺產。
(4)不與環境保護觀點衝突之原則下,保存或創造適當的路線進入鄉野地區。
(5)發展步行者間的交流,以促進歐洲民眾彼此間的了解。

2.會員
包含奧地利、安道爾共和國、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捷克、德國、丹麥、西班牙、愛沙尼亞、法國、芬蘭、英國、希臘、匈牙利、義大利、愛爾蘭、冰島、廬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波蘭、羅馬尼亞、瑞典、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等各國國內五十個步行相關團體組織。

3.歐洲長距離步道European Long Distance Paths(體驗歐洲文化的路線European cultural routes)
當ERA成立時,其第一首要任務便是規劃一系列的長距離步道以連結歐洲各會員國,並給予E開頭的編號,首先規劃六條步道,但隨著更多國家的加入,最後增加至十一條。其特性包括:
(1)歐洲E-path之步道系統仍然沒有統一標準,個別路段之命名及維護皆有該段步道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單位負責(包含路標設立)。
(2)步道類型十分廣泛,從可行腳踏車或騎馬之寬廣路徑至狹窄的山徑;部份使用率高及Camino de Santiago之步道是使用率很高的,部份使用率極低;有些路線提供充足的餐飲或住宿設施,另一些路線則無。
(3)此步道系統並不代表歐洲全部步道路線。主要係選擇經過可代表歐洲風景及文化多樣性路線,使步行者以足跡探索歐洲大陸得以擴展視野(原本設計為過去作為穿越功能之步道則不被系統所選擇)



(三)日本自然公園步道系統


日本的自然公園,依照其使用目的及機能,分為自然觀察路(自然研究路)、探勝步道、登山道、長距離自然步道四系統,分述如下。

1.自然觀察路(自然研究路)
以步道沿線的地形、地質、動植物、自然現象之觀察為步道整備之主要目的。以回遊形式之路線為主,解說內容應以自然資源為主,應考量解說設施設置數量、使用者數量、路線距離、解說內容程度∕活潑性等)

2.探勝步道
以自然風景觀賞、史蹟、文化資源探訪為步道整備之主要目的,路線位置選定應考量家庭旅遊者需求,注重休憩設施、展望設施之設置、路線距離長短。步道出入口位置應有大眾運輸工具。

3.登山道
以登山活動為主要整備目的,其距離及鋪面差異大,亦影響利用的難易程度。由於其地形條件及氣候條件較為嚴格,因此道路構造應依循自然地形處理步道日常的管理、構造物設計、避難

4.長距離自然步道
以連續之一日行程距離之步道串連而成,可及性高,在步道本線整備之同時亦整備相關交通設施(包含首都圈自然步道、東海自然步道、中國自然步道、四國自然步道、九州自然步道六個路線,穿過國立公園、國定公園、都道府縣立自然公園等,全長超過1500公里)。


表2-3-2 國外步道系統彙整說明表

國家步道系統分類
分類原則
美國(國家步道)
休閒步道(recreational trails)
都市近郊地區,能提供多樣性的戶外遊憩活動。

景觀步道(scenic trials)
各遊憩據點延伸或串連性步道,目的在於開發或增加各遊憩點的潛力。其起迄點及路線通常經過各遊憩據點最重要之景觀、歷史、自然、文化地區,而其設計則以能充分體驗上述地區之精華為重點。

史蹟古道
(historical trails)
指步道本身即具有歷史意義或遊憩價值,需加以保存及管理者。新設置之步道系統除須與其串連外,並儘可能鄰近或利用古道。但遇較脆弱或困難之路段需加以保護時,則應繞道新闢步道,但以利用國有地為首要原則。

連結步道(connecting or side trails)
在上述三大類步道中,為使全國步道網路能串連形成整體之大系統,設置部分路段以串接。設置方式可以循最短路徑設置或沿既有道路側設置等方式。
日本(自然公園步道)

自然觀察路(自然研究路)
以步道沿線的地形、地質、動植物、自然現象之觀察為步道整備之主要目的。以迴遊形式之路線為主,解說內容應以自然資源為主,應考量解說設施設置數量、使用者數量、路線距離、解說內容程度及活潑性等。

探勝步道
以自然風景觀賞、史蹟、文化資源探訪為步道整備之主要目的,路線位置選定應考量家庭旅遊者需求,注重休憩設施、展望設施之設置、路線距離長短。步道出入口位置應有大眾運輸工具。

登山道
以登山活動為主要整備目的,其距離及鋪面差異大,亦影響利用的難易程度。由於其地形條件及氣候條件較為嚴格,因此道路構造應依循自然地形處理,並考量步道日常的管理、構造物設計、避難設施等。

長距離自然步道
以連續之一日行程距離之步道串連而成,可及性高,在步道本線整備之同時亦整備相關交通設施(包含首都圈自然步道、東海自然步道、中國自然步道、四國自然步道、九州自然步道六個路線,穿越國立公園、國定公園、都道府縣立自然公園等,全長超過1500公里)。

歐洲長距離步道(European Long Distance Paths)
歐洲E-path步道系統仍然沒有統一標準,個別路段之命名及維護管理皆有該段步道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單位負責(包含路標設立)。
步道類型十分廣泛,從可行腳踏車或騎馬之寬廣路徑,至狹窄的山徑;部分使用率高(特別是高山及Camino de Santiago之步道是使用率很高的),部分使用率極低;有些路線提供充足的餐飲或住宿設施,另一些路線則無。

整理自:國家步道系統設計規範(附錄)
本文節錄自[台北市親山親水計畫-親山親水廊道系統調查規劃案]期末報告書
臺北市親山親水計畫-親山親水廊道系統調查規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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